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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系列解读④农业强国的中国特色“特”在哪?******

  作者:陈秧分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强国必先强农,农强方能国强。没有农业强国就没有整个现代化强国”,着重强调“建设农业强国要体现中国特色”,要求“走自己的路,不简单照搬国外现代化农业强国模式”。中国建设农业强国,既需遵循世界农业强国的一般规律,更需充分体现中国的国情农情,探索中国特色的农业强国之路。

  一、农业强国需立足人多地少的资源禀赋,做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的稳定安全供给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始终是建设农业强国的头等大事”。我国人多地少,用占全球9%耕地、6%淡水资源成功养育了占世界近20%人口。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粮食安全基础仍不稳固,国际合作环境不容乐观。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的稳定安全供给,既是农业强国的基本门槛,也是国际国内形势所迫。

  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的稳定安全供给,体现在足够的产品供应、合理的产品结构与良好的产品质量,关键是做好资源保护与利用文章,抓住耕地和种子两个要害。“藏粮于地”重在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切实保护好、利用好耕地资源。“藏粮于技”重在把种业振兴行动切实抓出成效,强化农业科技创新和装备支撑,拓展农业生产边界。中央还要求“树立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多途径开发食物来源”,为进一步优化利用耕地资源、立足整个国土资源保障稳定安全供给提出了新要求。

  做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的稳定安全供给,还需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与能动性。一方面要“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健全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通过辅之以利的行动举措,让种粮农民有收益、主产区种粮不吃亏,另一方面要“严格考核,督促各地真正把保障粮食安全的责任扛起来”,通过辅之以责的行动部署,推动主产区、主销区、产销平衡区共同扛稳粮食安全责任。

  二、农业强国需传承农耕文明的历史底蕴,满足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时代要求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到建设农业强国需立足“农耕文明的历史底蕴、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时代要求”。中国有5000余年的农耕文明历史,从中国特色的农事节气,到大道自然、天人合一的生态伦理,等等,都是中华文化的鲜明标签,都承载着华夏文明生生不息的基因密码,彰显着中华民族的思想智慧和精神追求。赓续农耕文明,既可为农业强国建设贡献智慧,也可为农业强国建设提供自信。

  农耕文明的精华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农业强国必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对内加强农业资源保护,强化退化耕地治理,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推进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发展生态低碳农业;对外加强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推广,在国际农业治理中融入中国农耕智慧,提升文化软实力与影响力。

  三、农业强国需顺应大国小农的发展阶段,在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推进强国富民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农业强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根基,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夯实国家安全基础,都离不开农业发展”。中国是发展中大国,具备鲜明的“大国小农”特征。根据第三次农业普查,我国小农户数量占农业经营主体98%以上,小农户从业人员占农业从业人员90%,小农户经营耕地占总耕地面积70%。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约为高收入国家的10%,农业发展最大短板在于劳动生产率偏低。

  因此,农业强国需顺应大国小农的发展阶段,既要“循序渐进、稳扎稳打”,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和城镇化,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也要“多做打基础、利长远的事情”,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列为新时代农业强国建设的重要任务,将小农户列为农业强国建设的重点对象,向开发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要效益,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效益,强龙头、补链条、兴业态、树品牌,推动乡村产业全链条升级,带动小农户的现代化转型与农业竞争力的同步提升。

  四、农业强国需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依靠科技和改革双轮驱动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要依靠科技和改革双轮驱动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中国作为人多地少的发展中大国,如何利用有限的水土资源满足14亿人口的食物需求,既保障吃得饱又吃得好,如何将2亿小农户纳入现代农业轨道,既提升产业竞争力又实现共同富裕,全球缺乏先例。

  对此,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要求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以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引领,以产业急需为导向,聚焦底盘技术、核心种源、关键农机装备等领域,整合各级各类优势科研资源,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构建梯次分明、分工协作、适度竞争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通过大力提升农业科技水平,根本提升农业竞争力。同时,也强调深化农村改革,把强化集体所有制根基、保障和实现农民集体成员权利同激活资源要素相统一,着力破除妨碍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的制度壁垒,激活发展活力。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RCEP对中国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影响与应对战略研究”(编号:21&ZD093)的阶段性成果)

套路多多,购房纠纷如何“有效维权”?******

  人民网记者 孙红丽

  近期,中央层面多部门发文定调房地产市场,并作出“要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等一系列部署,进一步提振了房地产市场信心。

  买房置业是老百姓重要的消费需求之一。让人民群众放心购房,住上更好的房子,诚信守法、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不可或缺。然而实践中,消费者在买房过程中可能遭遇种种套路,一旦交了定金买了房,常常处于弱势地位。比如,卖房捆绑销售装修升级包、精装交付货不对板等。这种时候,消费者应该如何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

  被“虚假宣传”误导,开发商规避责任怎么办?

  近日,来自南京的网友向“人民投诉”平台反映,南京某楼盘在销售时,将小区主大门和会所一楼及景观作为重要宣传卖点,以高于周边楼盘3000元左右每平方米的价格售卖,很多消费者都为了景观买单。但购房完成后,开发商擅自更改规划,之前宣传的卖点全部变为其他功能区,且未做任何明确告知。小区景观遭到破坏,实质上房产溢价已经消失,给消费者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

  在消费者购买一手房的时候,开发商往往会通过宣传册、微信公众号等,对楼盘及样板房进行宣介。有的开发商还会草拟类似“售楼书、广告、宣传资料不构成要约,不属于交付标准,不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以正式合同为依据”的条款。那么,这些宣传和介绍是否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此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无权单方在合同中规定广告和宣传资料等不构成合同内容。当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构成要约,即使未写入合同,开发商也应履行相关义务,如未按约履行,则构成违约。

  另外,业主如何避免被“虚假宣传”误导?遭遇开发商虚假宣传后又该如何维护权益?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副主任谢龙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者维权主要的依据是以合同约定为准,但是一般情况下商品房的宣传广告和宣传资料在法律上定性为要约邀请,这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但是,如果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以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承诺,并且这说明承诺具体而且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都有重大影响,那么它就构成了要约。”谢龙说,这种情况即使是没有写到合同里面,它也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如果开发商违反了这些说明和承诺,那么消费者也可以据此作为证据,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举例来说,消费者在售楼处选购商品房时,宣传单上注明的房屋实际可使用面积是约86平方米,实际交付面积却不足80平方米。如果通过宣传资料和其他的相关证据能够看出开发商以房屋实际使用面积作为卖点,从而吸引消费者签约购买,那么可以认为,这个宣传内容构成要约。

  谢龙建议,业主需要收集保全相关购房证据,譬如楼书、户型图、小区平面图等宣传资料,或是通话录音、现场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

  利用“补充协议”加重业主责任怎么办?

  “多签了2份《补充协议》,收房时间变了,物业费涨了……”天津某楼盘业主向记者反映,补充协议和购房合同差异巨大。在购房合同基础上添加的补充协议,加重了业主的责任,规避了开发商的责任。

  实践中,经常有开发商利用其在房产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在与购房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要求购房户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多处变更、修改、增加原合同中的主要约定事项。

  谢龙指出,这种情况会导致正式合同里的一些条款失效。

  “从法律效力上来说,补充条款要高于合同条款,所以消费者一定要对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充分理解。”谢龙表示,开发商有义务充分说明每个条款的具体内容,消费者也可以拒绝一些不合理的条款。同时,从法律上来说,一些对消费者特别不公平的条款也是无效的。当然,具体要根据条款内容来判断。

  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姜超峰律师提醒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补充协议时要看清其中存在的陷阱,如涉及到交房时间,建议购房人在签补充协议时要明确、细化这些条款,对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和影响程度有一个明确的约定。

  不得不选的捆绑装修,真的合理吗?

  在一些地区新房限价的背景下,很多楼盘特别是热门楼盘通过推出装修升级包这样的方式,变相进行组合销售。

  去年九月,李先生在北京望京片区看中了一套面积126平米的新房。打算交定金时,销售人员告知,除了首付款,还要准备好买“升级装修包”的钱,否则房子就无法购买。几经协商未果,李先生只能无奈同意。

  无形中增加了一大笔支出的李先生很是郁闷,强制买卖装修升级包是违规行为吗?

  谢龙对此解释,从法律规定看,任何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都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也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开发商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销售装修升级包这种行为违背了消费者意愿,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虽然拥有拒绝的权利,但是实践中,面对不接受就不购房的情况,消费者仍有购房意愿怎么办?

  “这种情况下,如果消费者购买装修升级包,要看开发商能否正常给消费者开具正规的发票。如果不能,说明这个收费是不合理的,那么消费者就可以去举报。”谢龙表示。

  姜超峰认为,装修升级包从法律上来说没有问题,但是合理性还是有所欠缺。商品房买卖是一种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存在欺诈、故意隐瞒等导致合同无效的因素,合同是有效的。

  对于不买装修升级包就无法购房的情况,姜超峰建议,购房者若购买捆绑装修的房子,为了自身利益,应要求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写明装修品牌、价值标准等,以及如未能达到约定的标准,开发商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精装修货不对板,如何解决?

  2020年9月,河北保定的王女士在市内某小区全款购买了一套精装修期房。交房后,发现不仅精装修房与样板房相差甚远,还存在窗户关不严、墙面不平整等问题。尤其是卫生间的瓷砖,很多是空的。

  精装修房屋货不对板、缩水、漏水、减配……业主可以主张哪些权益?面对开发商“样板间仅供参考,最终交房以合同约定为准”“出卖人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条款,业主该如何有效维权?

  姜超峰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分两种,一种是严重的质量问题,比如可能有危险性,入住后人身安全得不到保证等,消费者可以拒绝,甚至可以要求退房并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一些非严重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开发商有责任、有义务承担维修责任。

  “‘享有最终解释权’这句话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谢龙称,因为这种格式条款是由开发商事先制定并重复使用的,而格式条款一定要基于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出现争议,应该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也就是要做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姜超峰说,装修样板房对消费者买房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它可以构成合同要约。如果开发商明确提示消费者,样板房不是最终交付标准,开发商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注明属于开发商赠送,则也要符合赠送的要求,比如品牌、材质等,否则开发商同样可能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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